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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
更新日期:2013-4-2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宿建发〔2013〕82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事项    
    (一)核查对象    
    全市2013年6月1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文件日期为准)的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
    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三级资质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由我局负责核查。
    (二)核查内容    1、2012年度工程结算收入;   
    2、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近一年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登记情况。
    (三)核查标准    1、工程结算收入以资质标准的80%考核(2012年7月1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
    2、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以相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考核。其中,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苏建建管〔2011〕813号文件要求核查,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建造师(含临时)不少于标准规定最少人数的50%(标准为单数的取高值,标准低于2人的按标准计算建造师指标。标准中不作要求的除外),其余与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2013年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核查指标将同时考核“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与“宿迁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企业数据。参加2013年核查的企业除了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的数据须满足核查标准外,在“宿迁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必须同时满足核查标准(资质主项是交通、水利、通信的除外)。
    3、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取得资质不满六个月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
      4、企业在2012年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四)核查时间    
    2013年6月1日至9月15日。   
    (五)核查程序   
     1、省住房城和乡建设厅负责核查的企业,由企业向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本年度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按企业注册地分别由市或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企业申报的数据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报,并统一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网上审批后加盖核查结论章。
   2、我局负责核查的企业,由企业向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本年度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企业申报的数据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报,并统一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送我局,经网上审批后加盖核查结论章。
    3、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企业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达到核查标准的,结论为合格,达不到的为不合格。
     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及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我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对该企业基础信息予以锁定,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撤回资质。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核查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或申请增项资质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我局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二、有关规定
    (一)2012年经整改已达到核查要求但未完成网上核查手续的企业,须网上完成2012年度核查后,方可申报2013年度资质核查。
    (二)凡在2013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8号公告内撤回资质的企业要求参加重新核定的,请按相关要求由我局初审并集中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复核合格后,在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参加2013年网上核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重新核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注销资质。
    (三)为保证本次核查结果的真实性,2013年6月1日至9月30日,暂停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手续。
     三、工作要求
    各建筑业企业须先录入到“宿迁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请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局相关部门抓紧督促尚未登录“宿迁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按照《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数据标准》〔2012〕525号有关要求入库,以免影响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等政策文件的宣贯,加强企业资质核查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核查程序,严格核查标准,健全清出机制,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建管处联系。联系人:朱泽林,0527-84387308。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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