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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公告
更新日期:2011-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按照市规划局第[2011]k0387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东至东北师范大学用地,南至博学路,西至道路,北至中东房地产公司用地,用地面积为31418平方米范围内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土地补偿单位,由土地补偿单位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抵押、土地查封等全部由土地补偿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等,由土地补偿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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